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长坝镇,现住金沙县长坝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金沙县茶园镇新民村泥窝组尹某某开设的小卖部内,以购买香烟、酒的名义,趁尹某某帮其打酒途中将尹某某拿出的5条贵烟牌硬遵香烟盗走,后刘某某将盗窃来的5条香烟自己吸食了。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5条贵烟牌硬遵香烟价值人民币1116元。
2、2020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车来到贵阳市息烽县鹿窝乡翁舍村马安桥组黄某某开设的小卖部,以购买香烟、酒的名义,趁黄某某帮其打酒途中将黄某某拿出的5条贵烟牌喜贵香烟及2条贵烟牌硬遵香烟盗走,后刘某某因途中发现警察,随即将盗窃来的的香烟及自己的摩托车丢弃在路边后逃走。被盗物品未追回。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5条贵烟牌喜贵香烟价值人民币716元,2条贵烟牌硬遵香烟价值人民币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汤某某、尹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王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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