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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因无钱偿还花呗账单,于是在上班期间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使用自己的工作微信号“LxLV****”捆绑了被害人张某某所属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之后盗刷及套现被害人张某某信用卡共计10600元。

2019年8月12日,侦查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镇**小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赃款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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