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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4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因急需用钱,在向其母亲某某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遂心生盗窃念头。刘某某趁母亲与继父高某甲不在家时,从高某甲放在家中的钱包内盗走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某乙家被盗窃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似冰

书记员:李洪敏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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