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4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因急需用钱,在向其母亲车某某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遂心生盗窃念头。刘某某趁母亲与继父高某甲不在家时,从高某甲放在家中的钱包内盗走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高某乙家被盗窃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似冰
书记员:李洪敏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