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东胜区**幼儿园斜对面,趁被害人裴某某不备,盗走裴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大众捷达小轿车。经鉴定,该轿车价值32000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廉良秀园街被公安民警抓获。立案后,被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丽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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