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2********,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小区**幢**单元**,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盗取被害人余某甲家中钥匙,并利用该钥匙打开房门,将该房屋内三台科龙牌空调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蔡某某。一周后,刘某某再次到该住户盗走华帝牌热水器一台,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九龙坡区石坪桥顺枫二手家电店。
2.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单元**楼顶被害人蓝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一堆废纸,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给九龙坡区五一新村**号**幢附**号的废品收购站,次日刘某某又到该住户盗走该房屋内冰柜一台,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九龙坡区石坪桥后街顺风二手家电店。经鉴定,该冰柜价值人民币710元。
3.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单元**,通过翻窗的方式入户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的一部红米6A手机和人民币120元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幢**单元**,通过翻窗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的次卧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个游摊。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途鱼乐网吧被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贴膜收费凭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徐某某、蓝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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