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外卖配送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路**(5号单间),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送完外卖,回到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路**(5号单间)准备午休时,发现该合租房内7号单间房门呈半开状态,遂趁屋内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iPhone 8 Plus手机盗走。次日,在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附近以950元价格卖给一手机维修店。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 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114元。
2019年12月20日,民警在南岸区怡丰小学对面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