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外卖配送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路**(5号单间),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送完外卖,回到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路**(5号单间)准备午休时,发现该合租房内7号单间房门呈半开状态,遂趁屋内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iPhone 8 Plus手机盗走。次日,在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附近以950元价格卖给一手机维修店。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 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114元。

2019年12月20日,民警在南岸区怡丰小学对面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