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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兴县**镇**大道**号**店门口,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窃走,涉案价值600元。

2.2020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兴县**街道**路**饭店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皇冠王牌自行车窃走。

3.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兴县**医院西侧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金箭牌电动车窃走,涉案价值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上述第2-3节盗窃事实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执行回执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7月31日

     附: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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