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庙**组**号。2019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长沙市雨花区**公司员工。2018年10月至案发,刘某某多次以闯空入室的方式在***员工宿舍内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6日中午,刘某某闯空进入宿舍4栋162房,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背包内的人民币4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8年12月4日中午,刘某某闯空进入宿舍1栋2034房,盗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人民币1000元、盗得被害人邬某某放在书包内的人民币3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3、2018年12月6日13时许,刘某某闯空进入宿舍1栋2021房,盗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背包内的人民币2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8年12月27日14时许,刘某某闯空进入宿舍4栋689房,盗得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床下黑色钱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邬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_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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