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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乡**村**组**号,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日13时许,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号,采取翻墙破窗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住处中华香烟52盒,南京香烟3盒,利群购物卡一张,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洛斐牌无线键盘一个,DV摄像机一台,Nikon镜头一个,ipad电脑一块,以诺双肩背包一个,华为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现金人民币80元。以上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8069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超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现场监控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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