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乡**村**屯**号,住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黄县**。于2013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5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8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忠堡村金某某居住的房屋前,见四周无人翻墙跳到院中,用砖头砸碎窗户玻璃,打开窗户跳进室内,盗窃人民币1元及折叠刀一把。
2、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远镇张忠堡村314号王某某家前,用石头将窗户玻璃砸破,打开窗户跳进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元。
3、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圣迪凯旭发艺”,用石头砸坏门玻璃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0元。
4、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铁西区 18栋乐天浴池前,用石头将门店玻璃砸破,进入室内将吧台内130元零钱盗走。
5、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小梅造型”发屋前,用石头将门店门玻璃砸破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4元。
6、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铁西区105号“890造型”美发店用石头将店门玻璃砸破,进入室内在金蝉摆件上盗窃零钱300元。
7、2015年1月13日23时,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24栋“鑫川网吧”,将吧台抽屉内500元现金盗走。
8、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金绅池浴室”,用手拽开076号更衣箱的箱门,盗窃被害人衣服兜内现金12900元。
9、2015年3月22日了,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清水泉”浴池西侧的足疗店,用石头砸坏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700元。
10、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384栋2单元“莘莘超市”,用石头砸坏门玻璃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200元。
11、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273栋4单元“沙术造型”理发店前,用石头砸坏门玻璃进入室内,在吧台内盗窃现金1000元。
12、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金轩洗浴”,撬开8251号更衣箱,盗窃黄色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后刘某某将手表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南方人至今无法追回,所得赃款被其在网吧挥霍。
13、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金轩洗浴”,撬开8253号更衣箱,盗窃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后刘某某将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南方人至今无法追回,所得赃款被其在网吧挥霍。
14、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兴隆大家庭西北角,用石头砸坏车牌号为辽C****6考斯特旅行车车窗玻璃,盗窃现金50元。
15、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铠华窜至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飘丝发廊”前,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2把吹风筒、2把剪刀、20只染膏。
16、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唐堂发廊”,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元。
因涉案物品已灭失,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未予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汽车修理工时、材料费计算明细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刘 梦
2015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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