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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中铁**局**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开**车前往**局**隧道拉水泥混凝土,卸车后,将隧道内的钢铁材料装在水泥罐车的驾驶室内,拉出施工现场,回到搅拌站将盗取的物品装到自己的面包车上,并于8月6日15时许驾驶自己的面包车,拉着盗取的钢铁材料,到**村道边的**收购站进行销赃,共获脏款160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8日晚20时至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开水泥罐车前往**局**隧道拉水泥混凝土,分三次将隧道内的钢铁材料装在水泥罐车驾驶室内,拉出施工现场后,每次拉出钢铁材料都装到自己的面包车内,一共装了700多斤材料,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将700多斤材料到**村道边的**收购站进行销赃,共获脏款788元人民币。

3、2020年8月10日8时、17时、21时被告人刘某某开水泥罐车前往**局团结隧道拉水泥混凝土,分三次将隧道内的钢铁材料装在水泥罐车驾驶室内,拉出施工现场,8月11日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干完活收车后,将盗窃的钢铁材料装到自己的面包车内,8月11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村道边的**收购站进行销赃,共获脏款1375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三次盗窃物品共非法获利2323元人民币,被盗物品经鉴定为2450元人民币。赃款已退还。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返还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丢失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建议书、谅解书、赔偿协议、现实表现;3、证人沙某某、任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达成刑事和解,且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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