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高某甲女儿高某乙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在高某甲家长期居住,并取得高某甲的信任。2018年9月30日,刘某某用被害人高某甲微信绑定高某甲的建行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内2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盗走,购买手机、化妆品等物品和吃喝花掉。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高某甲对其信任让其帮忙补办银行卡之机,将高某甲妻子马某某银行卡绑定微信,分多次将卡内50542元以转账方式盗走,购买手表、戒指、化妆品等物品送给高某乙,并同高某乙共同吃喝挥霍。
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为高某甲的儿子转学到海伦市九中上学,但要找人花钱办理,高某甲信以为真从银行取出14000元交给刘某某,委托其办理上学事宜,刘某某将高某甲儿子带到海伦后,寄居在旅馆一学期并未上学,钱款被其挥霍。
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买来纱布、软管等物品,用纱布缠头部及软管插鼻子,拍视频伪造出车祸受伤的情形,在高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高某乙微信号登录微信,向高某甲发信息,让高某甲误以为其受伤需用钱治疗,高某甲信以为真,向其微信转账6000元,钱款被刘某某和高某乙挥霍。
综上,刘某某盗窃数额合计70542元,诈骗合计数额20000元。案发后,刘某某用赃款购买的手表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起出返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栋
2020年5月29日
附件: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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