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1**号
被告人刘某仔,*性,2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镇**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20**********,*族,**文化程度,务*,住**省**市**区**镇**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仔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刘某仔发现**区**镇***大街***号*楼被害人刁某英所住套房入户门未锁,遂进入该住房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刘某仔于20**年**月*日被**区公安局依法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仔退还被害人刁某英共计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钟某等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刁某英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仔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仔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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