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门。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门。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1时许,窜至吉林市昌邑区通谭西区**烟酒行,用砖头将落地窗砸坏后侵入室内,盗得中华牌香烟、黄金叶牌香烟、长白山牌香烟、玉溪牌等香烟共计49条。所盗香烟经吉林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价值人民币12,990元。
被告人孟某某明知其丈夫被告人刘某某手中的香烟是犯罪所得,于2020年3月6日至13日间,与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到吉林市昌邑区永昌小区**烟酒茶行、昌邑区解放北路**等超市变卖长白山牌香烟、中华牌香烟等17条,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被二人挥霍。2020年3月13日二人再次到昌邑区永昌小区**烟酒茶行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部分香烟已收缴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扣押、返还清单;
3.搜查笔录;
4.吉林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二)证人骆某某、周某某、丁某某、温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吉林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