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唐山市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市场**楼**号,窃取丁某某放在收银台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