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石龙路王家营收费站附近隔离绿化带内,将43号路灯杆下的海天龙牌YJV5*25mm²铜芯绝缘电缆线剪断,因无法抽出电缆线后逃离。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石龙路王家营收费站附近隔离绿化带内,将176号与178号路灯杆间使用的海天龙牌YJV5*25mm²铜芯绝缘电缆线剪断后窃走29米,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845元。
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石龙路王家营收费站附近隔离绿化带内,将186号路灯杆下的海天龙牌YJV5*25mm²铜芯绝缘电缆线剪断后,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失清单等书证;4.辨认、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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