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马街村委会阿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帮被害人巴某乙还信用卡,骗取巴某乙手机密码,在趁巴某乙不注意,在巴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巴某乙手机在“分期乐”平台贷款5800元,到帐后立即转入自己微信账户中。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趁巴某乙去上厕所的时候,私自使用巴某乙手机,将巴某乙微信账户内的1790元分三笔(2019年2月28日8时28分转入500元,2019年2月28日9时转入1190元,2019年2月28日9时12分转入100元)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内。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趁巴某乙不注意,私自使用巴某乙手机,将巴某乙微信账户内的3500元分两笔(2019年3月1日10时52分转入2000元,2019年3月1日14时转入1500元)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内。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用巴某乙手机将其还信用卡,之后携带巴某乙手机及巴某乙本人身份证,巴某乙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中信银行40339180********,中信银行62177319********,建设银行53169300********,建设银行62170038600********,民生银行622660099********),及一个乐刷科技有限公司出产的刷卡器盗走后逃跑,价格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1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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