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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现住仙居县**街道**社区**号对面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5时10分至5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本县**街道**村**号对面*楼出租房,趁被害人陈某某外出上厕所,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尾处的一件女式内衣。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检察官助理:张潇霞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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