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庄**组**号。2019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学门口旁佛山市**广告有限公司,刘某某以做广告灯箱为借口引被害人罗某某走出店铺后,陈某甲进入店内盗走了罗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经鉴定,罗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89元。
2017年8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居委会附近**办证铺,刘某某先进入店内不停地咨询工作人员问题,陈某甲再进入店内趁机盗走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茶几上的手机。经鉴定,陈某乙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444元。
2017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道**空调安装公司,刘某某进入店内先向被害人黄某某咨询空调价格,再趁机盗走了黄某某放在茶台上的手机。经鉴定,黄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762元。
2020年1月16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看守所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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