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辽宁省凌源市**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翻院墙进入东邻马某甲家院内,从仓房的冰柜内盗窃牛肉三、四斤及室内一只毛绒熊玩具。当日下午,再次翻墙进入该家,钻窗入室,盗窃3200元的五角硬币及200余元纸币。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马某甲家,从主房内盗窃二个手拎包、一个背包、三瓶白酒、一个台灯、一个剃毛器、两瓶洗发水及粮票若干。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马某甲家大门进入门房,翻找物品,被马某甲之弟马某丙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抓获。
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甲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1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计盗窃四次,价值人民币4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文书、发还清单、抓捕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丁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入户盗窃,酌定从重处罚;一次盗窃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部分犯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柱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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