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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经同年7月3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4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与同伙(在逃)在博罗县**镇**街**巷**号,潜入被害人曹某某的出租屋内,将被害人曹某某放在柜子里的现金人民币270元,一条价值人民币39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钻项链,两条共价值人民币6800元铂金项链,一个价值4800元人民币手镯盗走(以上被盗首饰均因相关参数不详无法认定价值)。同日15时15分被告人刘某某与同伙在博罗县**镇**大道**号,潜入被害人蒋某某的出租屋内,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柜子里现金2500元及一部黑色华为荣耀30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02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18时许在东莞市**镇**路**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出租屋中扣押白色花纹衬衫1件、黑色裤子1条、黑色休闲鞋1双、华为手机1部、华为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500元。破案后,华为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陈思静

2020年10月14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银色华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花纹衬衫一件、黑色裤子一条、黑色休闲鞋一双、现金500元,由博罗县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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