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9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2013年1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8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至路桥区**街道**社区**广场向东过**桥前面施工工地内西边围墙处,用铁锤将方某某堆放在该处的一台报废冲床砸下铁块,准备窃走铁块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路桥区**街道**村**号西面,窃走胡某某放在绿化带旁的铁制灶台1个。
同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至路桥区**街道**田野附近,窃走叶某某放在拆迁房内钢管架4个、钢管1根。
同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至路桥区**街道**村**路**号北面移动板房旁,窃走某某乙放置在此处的废铁。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叶某某、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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