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四组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磐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单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黄色两轮摩托车,由吉林磐石市出发至伊通满族自治县**镇辖区内,随机选择盗窃目标,通过破坏门窗的方式入户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2日,刘某某、单某某在**镇**村街**屯王某甲家盗窃绿色玉手镯(价值约1000元)一个、金钥匙(3克、价值约700元)一个、银项链(价值约300元)两条;
2、2020年9月12日12时50分许,刘某某、单某某在**镇**村王某乙家盗窃现金200多元;
3、2020年9月12日12时30分许,刘某某、单某某在**镇**村关某某家盗窃现金12元及一条香烟;
4、2020年9月12日14时10分许,刘某某、单某某在**镇**屯周某某家盗窃现金1000余元、银项链一条;
5、2020年9月12日14时许,刘某某、单某某在**镇**屯陈某某家盗窃现金1300元左右。当日,刘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现金1072元、银项链一条、白银戒指(镶嵌绿色玉石)一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12月30日,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关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有同类前科,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