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5********,汉族,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6日因盗窃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因盗窃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于2020年9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丰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释放,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7日我院决定批准逮捕,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13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村**组关某某家食杂店内,将关某某家的钱盒子及钱盒子中452.3元人民币盗走。被告人刘某某曾于2020年5月,在吉林市丰满区**老年养护中心盗窃一台电机,将电机卖至废品回收站并获得赃款10元,随后挥霍。刘某某于2020年5至6月份期间,先后四次在吉林市丰满区**项目工地内盗窃钢筋头,售卖到废品收购站,共获得赃款约30余元,随后挥霍。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吉丰价认【2020】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旧铁质电机价值10元;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吉丰价认【2020】1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旧钢筋头价值30元。刘某某六次盗窃共计人民币4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关某某、尚某某、董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4.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贰份、抓捕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继伟
检察官助理:郭一澄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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