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 2016年9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因盗窃被喀喇沁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6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佳和佳美院内盗窃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自来水管件,后将所盗物品以300余元价格变卖。
2、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喀喇沁旗和美园区百合田园工地内,盗取12米长PE管件七根半,价值人民币1950元。
3、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喀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高速桥下,盗窃贾某某半挂汽车上的骆驼牌电瓶两块,价值人民币1400元。
4、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华兴杰4S店工地内,盗窃方钢21根,价值人民币1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喀价认字(2020)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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