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2012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采用爬窗的手段进入长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内,窃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只、U盘1只,合计价值1830元。
2.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采用撬锁的手段进入长安镇“****”手机维修店内,盗窃店内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手机3部、华为手机4部,合计价值19950元。
3.2020年3月26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溪西路***旅馆连锁酒店***房间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玫瑰金苹果6SP手机1部,价值500元。
案发后,4部华为手机,1部苹果6s plus手机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iphone11手机、iphone8plus手机、iphone7 plus手机、苹果macbook pro电脑、u盘、笔记本电脑包、苹果macbook air已经被民警登记保存。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作案3起,合计价值22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冬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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