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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住嘉峪关市**大道**修理厂旁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月2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楼下,盗得被害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809元捷安特牌雷霆二代自行车1辆,销赃后获得赃款400元。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门前,盗得被害人李某甲价值人民币2548元捷安特牌ATX777自行车1辆,销赃后获得赃款500元。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

3.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得被害人李某乙价值人民币1800元凤凰牌自行车1辆,销赃后获得赃款400元。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

4.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门前,盗得被害人向某某价值人民币2379元美利达挑战者牌300自行车1辆,销赃后获得赃款300元。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536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均被追回。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伟

检察官助理:崔晨光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2册,证据材料14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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