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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某停放在桑枣镇兴隆街31号逸兴店铺门口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同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从刘某某住处查获该被盗二轮电动车。

2、同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趁无人之际,将杜某某停放在桑枣镇红月亮KTV门口的一辆绿色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其驾驶该车经过红月亮KTV门口时被杜某某发现,在杜某某追赶时,刘某某弃车逃离。

3、同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温泉路,趁无人之际,进入吴某某经营的副食店,从副食店内一张桌子上纸盒里盗走现金100余元,从店内一个架子上盗走天子牌香烟(中支)6包、天子牌香烟(粗支)5包、宽窄牌香烟7包、钻石牌香烟5包及中华牌香烟2包。刘某某将盗窃的现金用于生活开支,盗窃的部分香烟用于自己吸食,同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从刘某某住处查获其余被盗香烟21包。

    4、同年9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温泉路北段,趁无人之际,将杨某某放于电器行门口的一台三峡牌XTB92-2008S洗衣机和一台松下牌XQB55-H541U洗衣机盗走,并利用其上述盗窃的一辆红色二轮电动车将两台洗衣机运到回收站以100余元价格出售,所得钱款已被刘某某挥霍。

经鉴定,被盗“团团圆圆”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绿色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盗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562元,被盗三峡牌XTB92-2008S半自动洗衣机和松下牌XQB55-H541U全自动洗衣机价值合计90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冬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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