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现住长兴岛经济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钱财,在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先后四次窜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在长兴岛地区的电缆井内,盗窃光缆替换后的电话缆线。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兴岛联合兴苑小区西侧联通通信电缆井处,独自盗窃电话缆线3根,获废旧紫铜6公斤,刘某某获利200元;
(2)2019年年末,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申某某(已治安处罚)窜至长兴岛嘉恒国际小区西侧通信电缆井处,盗窃电话缆线2根,获废旧紫铜3公斤,刘某某获利80元;
(3)202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申某某(已治安处罚)窜至长兴岛嘉恒国际小区西侧通信电缆井处,盗窃电话缆线,获废旧紫铜16公斤,刘某某获利250元,申某某获利230元;
(4)2020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独自窜至长兴岛联合兴苑小区西侧电缆井,盗窃电话缆线70米,获废旧紫铜30公斤,刘某某获利525元;
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所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传唤证、指认照片、通话记录截图、作案工具照片、谅解书及其收据、住院病志材料、情况说明、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陈某某、肖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电缆线的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希学
检察官助理:宫桂清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书证(万某某残疾人证一本)、《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律师意见》一份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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