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9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街**委**组,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于200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8月22日被刑满释放。于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赵庄村****,被告人刘某甲趁无人之机,采取爬楼钻窗入户的方式,潜入****被害人金某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取铂金耳环1对、手链1条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刘某甲将窃得的铂金耳环变卖。经鉴定,被盗铂金耳环的价格为人民币1775元。2020年9月6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秦某、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德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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