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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安徽省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梯子、断线剪等工具,驾驶面包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垃圾填埋处理厂,使用梯子翻墙进入院内打开院门,将在此施工的天津**物业有限公司埋入土壤中的规格为YJV223*70+2*35的电缆线93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62元)剪断窃走,销赃得款挥霍,李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送货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超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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