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谐园小区12栋、11栋、10栋1门、10栋2门、8栋1门、8栋2门、7栋2门、6栋地下室的配电室内,采取剪断电缆的手段,盗窃配电室内的电缆线。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予欣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873373****)。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