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1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至天津市西青区**路**号**层**商店家电区,趁店员不备,采用将物品藏入随身背包不结账的方法,窃取店内“Jabra捷波朗”钛黑色耳机一个。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3月10日、3月11日、3月20日四次至该店,采用同样手段先后窃取商店内“Ninetend任天堂”游戏机套装一套、“吉列”剃须刀一套、“鼎鼎”牌油酥肉绒一罐、“febreze风倍清”除味汽车香水清新夹一套、“美孚1号”全合成发动机油一瓶。经鉴定,经鉴定,被盗耳机价值人民币695.20元,被盗游戏机价值1708.85元,被盗剃须刀价值276.70元,被盗油酥肉绒价值51.68元,被盗除味汽车香水清新夹价值70.71元,被盗机油价值83.57元,共计2886.71元。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单位2897元及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砚云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