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市**区**镇**村**组,农民。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某某县**街道办事处**北路,趁夜深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北路“****”摩托车销售店门前路边的一辆“力之星”牌125T-12型摩托车盗走,推行至**路与**路交汇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656元。案发后,已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区**镇**村一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