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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6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号,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满足个人癖好,分别在巢湖市**镇**小区附近、**厂附近等地点,多次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晾晒的女性衣物。经鉴定,被盗衣物价格共计人民币89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锦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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