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住颍上县**镇,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1月27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某某镇某某批发部,用木棍、砖头等工具撬开批发部的卷闸门,将批发部内的十条普皖香烟、十条玉溪香烟、五条金皖香烟、现金三千元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香烟价值5100元。
2.2020年7月7日23时许,刘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瓶车再次到该批发部,用木棍、砖头等工具撬开卷闸门,将批发部内的六盒软中华香烟、三盒金皖香烟、四盒芙蓉王香烟、两条细黄山香烟、两条细黄鹤楼香烟、两条细真龙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现金两千元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香烟价值2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判决书、价格认证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虎
检察官助理:王玉凤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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