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关菜市场内,两次分别盗窃被害人侯某某电动车、被害人崔某某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伟利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