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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系威海**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职工。该因盗窃于2019年3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5日。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足尔康洗浴设备有限公司楼下,趁无人之机,盗窃停放于楼下的电动三轮车盛放的四海牌酱油4袋,价值人民币8元。

2、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村,先后两次至被害人丛某乙承包的鱼塘盗窃渔网、地笼一宗,价值人民币1148元。

综上,刘某甲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丛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丛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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