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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1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63********,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市**镇**村****轮胎店。1990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0年7月26日被假释;2006年6月29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8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5月31日被假释;2013年7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到平度市**镇**村**街**处,盗窃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绿色海裕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10月24日上午,刘某甲到平度市**镇**村王某甲家墙东侧,盗窃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绿色福田牌电动三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12月26日上午,刘某甲到平度市**镇**村村委北侧“***饭店”门南处,盗窃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绿色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及放于三轮车车座下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4、2020年1月15日上午,刘某甲到平度市**镇**村村委大院内,盗窃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黑色头盔、丁字型金属工具等;2.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王某丙电动三轮车被盗现场监控录像、刘某甲手机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的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强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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