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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居住地广饶县**镇**村。2015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镇**小区盗窃赵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镇**北区盗窃李某甲兴世达牌电动车一辆、张某甲万顺达牌电动三轮篷车一辆;

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广饶县**镇**小区**组**组,同日刘某某将盗窃的电瓶出售给高某某,获利400元;

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广饶县**街**组;窜至**镇**花园小区**组**组**组**组**组,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的电瓶出售给王某甲,获利1200元;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广饶县**镇****小区**组**组、盗窃张某乙红色立家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的电瓶出售给高某某,获利700元;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镇**街盗窃徐某某电动车一辆;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广饶县**镇**宿舍**组**组**组、李某某电动车三轮车一辆、王某乙电动车一辆,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的电瓶出售给高某某,获利900元;

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镇**小区盗窃李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

张某乙被盗窃红色立家牌电动三轮车、徐某某电动车、王某乙电动车现已被追回归还失主。

经鉴定,上述被盗窃车辆和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2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视频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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