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锦程街道长沈路**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因盗窃于 2019年6月19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绰号战神,未到案)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先后在苏格缪斯酒吧、菲比88酒吧门口实施盗窃共计作案2起。
1.2019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战神”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苏格缪斯酒吧,趁被害人杨某某(男,29岁)离开座位之际,坐在杨某某座位处,用折扇遮住被害人放在桌面上的华为P20 Pro型手机,后将手机(价值:2025元)盗走。
2.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战神”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菲比88酒吧门口,主动上前与坐在酒吧门口的被害人栗某某(男,18岁)搭讪,趁其不备,将其放在身旁的1+牌oneplus7 GM1900型手机(价值:2261元)盗走。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数额共计4286元。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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