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20年1月至2月先后三次趁夜间从同村李某某家街门进入李某某家,在院子及南厢房商店内窃取总价值人民币1933.2元的香烟一宗。案破后,部分被盗香烟被追回并发还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还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1、2020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李某某家院子内商店门口纸箱里窃取价值人民币341.5元的哈德门香烟两条、红将军香烟一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红旗渠香烟一条。
2、2020年2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李某某家院子内商店门口纸箱里窃取价值人民币941.3元的哈德门香烟一条、玉溪香烟二条、极品云烟二条、红塔山香烟一条。
3、2020年2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李某某家商店货架上窃取价值人民币650.4元的红将军香烟五条、利群香烟一条、泰山华贵香烟一条、泰山宏图香烟一条、软紫云香烟四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搜查笔录;4.价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艳红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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