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街**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日、25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周某某、邹某某驾驶沪******号商务车先后在*省*市*县、*县、*市*县等地盗窃被害人卜某某、袁某某等九人半挂车油箱内的柴油,经鉴定总价值为4581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周某某、邹某某驾驶沪******号商务车在*省*市*县**镇马楼产业园北路边,盗窃被害人卜某某的车牌号为苏******号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12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611元;在**镇**道**村**路北废旧料场,盗窃被害人袁某某的车牌号为皖******号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8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407元。
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周某某、邹某某驾驶沪******号商务车在金乡县**村**庄卫生室北侧,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车牌号为鲁******号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10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09元;在**小区北门,盗窃被害人范某某的车牌号为鲁******号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11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60元;在吴庄社区南侧,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车牌号为鲁******号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7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56元;在**镇**村市场,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的车牌号为鲁******号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12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611元。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周某某驾驶沪******号商务车在菏泽市曹县**镇**道**庄**路**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车牌号为鲁******号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11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60元;在**镇**道**庄**庄**路西的汽车电器维修点,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提的车牌号为豫******号货车油箱内柴油约6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05元;在**镇**庄**路**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车牌号为鲁******号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130升,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662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卜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揭向东
检察官助理:钱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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