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宿舍**层。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9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街**大厦旁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被告人刘某某将货架上的白色瓷瓶汾酒一瓶(鉴定价格52元)装进其裤子口袋内盗走,后将酒喝完。
2020年8月23日10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街**饭店内,被告人刘某某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余某某放于吧台上正在充电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盗走(2019年12月购买,价格1600元)。销赃得款100元,已挥霍。
2020年8月23日11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街被害人贺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被告人刘某某将货架上的白色瓷瓶汾酒一瓶(鉴定价格52元)装进其裤子口袋内盗走,后将酒喝完。
2020年8月26日凌晨0时30分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宾馆旁被害人暴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被告人刘某某将货架上的一块双汇牌火腿肠(价值13元)装进其裤子口袋内盗走,后将火腿肠食用。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时代城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被告人刘某某将货架上的白色瓷瓶汾酒一瓶(鉴定价格52元)装进其裤子口袋内准备盗走,高某某发现后对其询问,被告人将汾酒放回货架欲离开,被害人高某某报警,被告人刘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贺某某、高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等;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