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楼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40许,被告人刘某某窜到本市莞城区**百货1楼**专柜盗走被害人蔡某某摆放在产品柜上的一台华为牌mate20X手机(256G内存5G版,经估价价值为4333.33元),得手后逃离现场。于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莞城区八达路路段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手机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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