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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73号 

  被告人刘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0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公馆**房被害人廖某某的租房时,刘某某假装要喝冰矿泉水,刘某某趁廖某某下楼买水,盗走廖某某放在抽屉内的7000元现金。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20日在**镇**社区抓获刘某某。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14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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