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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5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景华,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帮被害人郑某某开通支付宝刷芝麻分,知道郑某某支付宝账号、密码。2019年2月5日至同年4月12日期间,刘某某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8次使用郑某某支付宝购物消费,共消费人民币631.75元。2019年4月18日,刘某某被民警抓获。事后刘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某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市南海区**镇**路**号**小区**座**房,联系电话1333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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