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6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巷**号。2011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阿某”(在逃)去到本区**街道**村**街**巷**号门口,由“阿某”负责在一旁望风,被告人刘某某用身上的钥匙撬开一楼的防盗门,盗得三楼被害人罗某某一台new3DSLL游戏机,一台nintendo游戏机,一张游戏卡,一个黑色双肩包,一台联想笔记本Ideapad700-15等物品,以及被害人李某某一台黑色华硕I5笔记本电脑(因无实物不作估价)。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赃物装入一个黑色双肩膀包内与“阿某”坐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5日被抓获,拒不供认参与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碧瑜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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