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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街**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花园**湾**街**号,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上址别墅内,窃得被害人申某某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白色手机一台(由于不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物价部门不予鉴定)、黑色背包一个,后欲撬开保险柜窃取财物但未成功。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并将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卖给收购废品的人员,得款人民币700元,已花光,盗得的手机丢掉。

2020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窜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花园**湾**街**号,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别墅,窃得被害人申某某茅台酒三瓶、红酒四瓶(由于不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三瓶茅台酒和三瓶红酒物价部门不予鉴定)以及一个黑色背包后逃离。

公安机关破案后,在被告人刘某某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街**号**房起获被盗的背包两个、红酒半瓶。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起获的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浩锋

2020年7月2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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