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村镇**村**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2007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黄埔区**街**街**号**的广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用剪短窗户防盗网、破坏监控录像等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得该公司的电脑一体机3台、戴尔牌台式电脑1台、三星牌激光打印机l台、三星牌多功能传真一体机1台、诺贝验钞机1台、、充电宝3个、充电线4条、欧式真空咖啡壶1个以及羽毛球拍1副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华为G9手机1部等物品(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756元),后携带赃物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前往本市**大街**号将赃物台式电脑、打印机、验钞机、充电宝等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2020年3月3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甲子塘新区南**巷**号**住宿**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内缴获被盗的华为手机l部。2020年3月31日16时1分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查获被盗的赃物金属水壶1个,羽毛球拍1对。2020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大街**号缴获被盗的电脑一体机3台、戴尔台式电脑主机1台、点钞机1台、三星复印机2台、充电宝1个等物品。上述缴获的物品均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以及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委托人王某甲、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5.鉴定意见;6. 作案轨迹分析报告、被盗物品购买单据复印件、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81号《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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